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0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8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庄润,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亦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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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何新

审判员周锐

审判员阳力平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何新撰稿:**英校对:***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0日印制

(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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