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225执12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久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九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炎陵县久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xxxxxxx)的存款x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