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德、***、**及第三人保靖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7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25民初830号
原告:***,男,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西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79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男,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永顺县人。
被告:*家湘,男,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永顺县人。
被告:**,男,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永顺县人。
第三人:保靖县思源实验学校,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楠竹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25338382296N。
法定代表人:彭学军,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丽,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德、***、**,第三人保靖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文昕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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