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三亚宝康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1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2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健雄,男,台湾居民。
被执行人:三亚宝康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锦胜,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宝康旅业有限公司(简称宝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2014)三亚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宝康公司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45日内及75日内向中天公司分别支付4781883元、1345652元、100万元。宝康公司逾期支付以上各期款项,则视为以上其他款项支付期限届满。”2018年1月30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原执行程序中,2014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14)三亚执字第4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宝康公司所有的开发建设的位于三亚市吉阳镇海榆东路三亚四季阳光国际酒店项目2号楼整栋共8套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在****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建筑物之中,该房产所占土地在三土房****号《土地房屋权证》所载范围内。2016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16)*02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标的物。
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2018年1月29日,双方当事人对涉及四季阳光国际酒店项目纠纷与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一、确认本案债务额是4818925元。二、3318925元从本院另案[(2017)*02执2号]执行扣划的被执行人宝康公司银行存款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天公司收到3318925元款项后,中天公司同意解除本案对标的物的查封,[即(2016)*02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三亚宝康旅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开发建设的位于三亚市吉阳镇海榆东路三亚四季阳光国际酒店项目2号楼整栋共8套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在三亚市规划局[2012]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建筑物之中,该房产所占土地在三土房****号《土地房屋权证》所载范围内”][即(2015)三亚执字第38-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三亚宝康旅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开发建设的位于三亚市吉阳镇海榆东路三亚四季阳光国际酒店项目4号楼二楼共2套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健雄同意法院在另案[(2017)*02执2号]中解除该案查封及轮候查封,并同意法院发函给相关银行,函告银行法院同意银行对涉案项目办理有关商品房销售按揭贷款的准入手续。三、余款150万元,在2018年7月5日之前支付完毕。如果宝康公司逾期支付,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2018年7月5日起计付迟延履行金。债务150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四、申请执行费66900由被执行人承担。五、履行上述款项后即中天公司收到4818925元后,本案(2014)三亚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四季阳光国际酒店一期土建工程结算付款协议书》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益的行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另案(2017)*02执2号案转至本案的执行分配款3318925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涉案项目四季阳光酒店实际承建人***健雄,抵偿本案部分债务,剩余债务继续执行。
二、解除本案(2014)三亚执字第46-2号执行裁定书、(2016)*02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三亚宝康旅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开发建设的位于三亚市吉阳镇海榆东路三亚四季阳光国际酒店项目2号楼整栋共8套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该房产在三亚市规划局****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建筑物之中,该房产所占土地在三土房****号《土地房屋权证》所载范围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蔡西河

书记员蓝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