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4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11执异11号
申请人: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周宝工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山东周宝工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2015)岱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岳农商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周宝工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受让债权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对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内对本案申请执行。申请人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岱岳农商银行与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岱岳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的同意变更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2015)岱执字第45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岱岳农商银行向山东周宝工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周霖邮寄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邮政特快专递存根及邮件跟踪查询单。
本院查明,本院(2015)岱执字第4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12月28日,岱岳农商银行与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岱岳农商银行将其享有的(2014)泰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对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转让给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岱岳农商银行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于2018年1月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被执行人山东周宝工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018年1月6日,岱岳农商银行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其书面认可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转让债权,并同意变更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2015)岱执字第45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岱执字第45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岱岳农商银行将其享有的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对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转让给申请人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并已通知了被执行人山东周宝工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是本院据以执行的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权利承受人,其申请变更其为(2015)岱执字第45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其受让债权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内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2015)岱执字第45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其受让债权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对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内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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