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原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永泰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1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09民初1621号
原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原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泰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路南1号路东。
法定代表人:房永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静,该公司员工。
原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原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佳林公司)与被告河北永泰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3935.2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1月1日其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公司,2015年1月份被告因其办公楼、宿舍楼、餐厅需要装修经与原告协商、将该工程承包给原告,之后又陆续将宿舍楼西单元(三单元)中控楼、实验楼及厂区史工办公室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为此原告与被告签订四份装修工程合同,经过双方对账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被告共支付工程款1958000元,尚欠原告1013935.2元,为如何还款双方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被告分四期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13935.2元,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所有债权立即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所有欠款。第一期约定为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250000元,但直到2017年1月25日被告才支付200000元之后再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此时被告尚欠原告813935.2元,因被告拖欠工程款一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永泰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金额813935.2元是错误的,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应为795559.5元,原告未开具发票金额为522586元,因原告欠付发票,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故被告不产生欠付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不明确,被告不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月永泰公司与佳林公司签订永泰公司办公楼、宿舍楼、餐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后,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单,结算金额为2531161.2元。永泰公司与佳林公司签订中控室装修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后,双方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工程竣工肩宽结算单,结算金额为75080.62元;2015年11月6日永泰公司与佳林公司签订永泰公司宿舍楼两单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后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工程价款结算单,结算金额为262191.38元。2015年11月28日永泰公司与佳林公司签订永泰公司实验楼及厂区及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后,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单,结算金额为94926.30元,期间于201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书,增加铝合金玻璃隔断和不锈钢门套,增加费为8576元。2016年6月24日双方签订对账单,截止2016年5月3日,佳林公司在永泰公司施工的工程总价款为2971935.2元,永泰公司已付佳林公司工程款1958000元,尚欠1013935.20元;佳林公司开具发票2440773.62元,欠永泰公司发票531166.58元;2016年7月15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对账单》,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装修工程款金额共计为2962135.2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装修工程款总金额为1958000元,尚欠支付工程款金额总计为1004135.2元;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由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装修工程款共计1013935.2元。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及金额如下:1、2016年10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装修款250000元;2、2016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装修款250000元;3、2017年1月25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装修款250000元;4、2017年5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装修款254135.2元,这次最后一次付款后双方债权债务两情,互不相欠,此协议终止;3、以上所有分期付款均不计息,甲方在乙方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为乙方出具相对应数额的符合乙方财务要求的发票,未能提供发票,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付款期将顺延;4、乙方在履行上述分期还款义务工程中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甲方有权就剩余所有债权立即向其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所有欠款。协议签订后,永泰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付佳林公司工程款200000元。
另查明: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8月12日变更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1月14日对以上工程进行了审计,审计费16199元,永泰公司负担6399元,佳林公司负担98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月、6月20日、11月6日、11月28日签订的系列装修施工合同及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变更协议书、对账单、还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装修义务,双方签订了竣工借款结算单,被告应当及时清偿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合同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对账单和还款协议,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数不一致,但还款协议书中具体写明了还款时间,且时间在后,故应按该协议书中分期付款之总和1004135.20元,扣除200000元后,确定尚欠工程款即804135.2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利息,因还款协议书约定所有分期付款均不计息,故自主***之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较妥。被告辩称,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审计,原告应当承担9800元审计费,符合常理,本院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永泰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04135.2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之日止,按804135.20元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95元,保全费4915元,合计11210元,由被告河北永泰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