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日期:

2018-08-09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8601执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东风路66号(华夏家园B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3275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鹿冬生,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金寨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2059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执行的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724号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权利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皖01执18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8601执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琦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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