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日期:

2017-06-12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8601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东风路66号(华夏家园B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3275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鹿冬生,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金寨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2059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724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在仲裁过程中,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收入3375912元采取了保全冻结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处工程款收入2813813元;
二、解除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收入3375912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魏琦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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