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3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1民终3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66号(华夏家园B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夏普,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住所地赞皇县新开街158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09号。
负责人:史旭,该分行行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9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8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佳林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9民初1033号判决书,发还重审或者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1、认为一审法院审查案件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我的房屋是租给邮储银行两年后,邮储银行才委托佳林公司进行装修的。装修前,我、邮储银行、佳林公司三方在场对房屋进行了勘测,其他两方对勘测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证明我的房屋没有质量问题。佳林公司对房屋的装修时没有按照技术规范对房屋装修,才导致质量问题产生。2、上诉人所述漏判超判不对。我从一审法院提供的鉴定机构当中委托了一家对房屋安全进行了鉴定,我认为一审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庭给付被上诉人***费用共计人民币418000元(被上诉人收款账户信息为: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东路支行,账号:43×××12)。
二、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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