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德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15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组织机构代码57706884-3。
法定代表人:林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五层,组织机构代码1562200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7)皖13执8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申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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