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6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3民初3377号
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1998697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泰鑫商务楼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8479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74元,由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季政
书记员季政
附:本案适用??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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