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19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311民初2389号
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
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8000元;2、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5日21时50分左右,陆云好驾驶皖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ד吉运”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06省道由南向北至沫河口镇“大拐弯”路段西向东行驶时,车上货物与限高杆(龙门架)发生刮碰,致限高杆(龙门架)断裂后坠地与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贾小兵驾驶的皖C×××××号出租车发生刮碰,造成出租车乘客温学成受伤,两车受损、限高杆(龙门架)及监控设备损毁。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云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高杆(龙门架)及监控设备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定损为38000元。
被告***、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主张的赔偿我公司已定损,但应当扣除10%的免赔率,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工商变更信息,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工商信息表,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
4、交强险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证明事故车辆投保信息;
5、保险报案信息表、定损信息表、电话录音,证明事故造成原告限高架(龙门架)财产损失38000元;
6、(2015)淮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为事故车主的所有人及相关的事实认定。
被告***、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未出庭质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定损单一份,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定损金额为38000元。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称事故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财产部分2000元已赔偿完毕,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经查明:2014年12月15日21时50分左右,陆云好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CV66挂“吉运”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06省道由南向北至沫河口镇“大拐弯”路段西向东行驶时,车上货物与限高杆(龙门架)发生刮碰,致限高杆(龙门架)断裂后坠地与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贾小兵驾驶的皖C80597号出租车发生刮碰,造成出租车乘客温学成受伤,两车受损、限高杆(龙门架)及监控设备损毁。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云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额为38000元。皖K××××ד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CV66挂“吉运”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06省道由南向北至沫河口镇“大拐弯”路段西向东行驶时,车上货物与限高杆(龙门架)发生刮碰,致限高杆(龙门架)断裂后坠地与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贾小兵驾驶的皖C80597号出租车发生刮碰,造成出租车乘客温学成受伤,两车受损、限高杆(龙门架)及监控设备损毁。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云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额为38000元。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CV66挂“吉运”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06省道由南向北至沫河口镇“大拐弯”路段西向东行驶时,车上货物与限高杆(龙门架)发生刮碰,致限高杆(龙门架)断裂后坠地与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贾小兵驾驶的皖C80597号出租车发生刮碰,造成出租车乘客温学成受伤,两车受损、限高杆(龙门架)及监控设备损毁。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云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额为38000元。
另查明,据已生效的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陆云好驾驶皖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该车挂靠在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损,应当得到赔偿。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陆云好驾驶皖K×××××号“解放“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ד吉运”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违法了交通安全法的装载规定,应扣除10%的免赔率,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第三者商业险部分承担90%的保险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38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无异议,被告***、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也未提出异议,予以支持。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34200元(38000元×90%)的保险责任;被告***承担3800元(38000元×10%)的赔偿责任,被告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4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告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鸣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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