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与西吉县水务局、宁夏鹏特吉瑞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7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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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422民初1107号

原告:**有,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吉县。

被告:西吉县水务局,住所地西吉县政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单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西吉县水务局工作人员,住西吉县吉强镇政府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鹏特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356号长城花园西区1号商住楼9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西吉县吉强镇政府街。

原告**有与被告西吉县水务局、宁夏鹏特吉瑞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被告西吉县水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宁夏鹏特吉瑞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重建房屋费、地基处理费共计281748.54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租房费、搬家费共计7000元;3.本案鉴定费用7000元由被告西吉县水务局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日,原告**有家庄院6米处一供水管道接头断裂,水管漏水下渗致使原告**有家的房屋地基下陷,房屋成危房,无法居住。破裂自来水管道系被告西吉县水务局管理、使用。经鉴定原告的房屋重建费239243.29元、地基处理费42505.25元,上述共计281748.54元。因房屋受损,原告在建设房屋前需要租房居住花费6000元,搬家花费1000元,共计7000元。

西吉县水务局承认原告**有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水管破裂系被告宁夏鹏特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修路时开挖震动所致,不应由西吉县水务局承担全部责任。西吉县水务局对原告的房屋重建费239243.29元、地基处理费42505.25元,但认为原告**有并未在受损房屋居住,故原告主张的租房费用不合理。

宁夏鹏特吉瑞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在修路时没有开挖路基,也没有震动致使水管破裂。

本院认为,被告西吉县水务局承认原告**有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房屋重建费用有宁夏众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支持,西吉县水务局亦予以认可,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西吉县水务局赔偿其房屋重建费用239243.29元、地基处理费42505.25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有主张的租房费1000元,被告西吉县水务局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有主张的租房费用6000元,因被告西吉县水务局提供的照片证明该房屋原告并未实际生活居住,原告仅在受损房屋存放少量家具及杂物,酌定原告在重建房屋过度期间的租房费用为240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租房费予以部分支持。原告**有及西吉县水务局主张被告宁夏鹏特吉瑞建设有限公司开挖路基致使水管破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有申请宁夏众业造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费用7000元已由被告西吉县水务局垫付,因被告西吉县水务局承担房屋损害的全部责任,故由被告西吉县水务局负担鉴定费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西吉县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有房屋重建费239243.29元、地基处理费42505.25元、搬家费1000元、房屋租赁费2400元,上述共计285148.54元;

二、鉴定费用7000元由西吉县水务局承担;

三、驳回**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74元,减半收取计712.87元,由西吉县水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国发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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