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0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汪言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远县明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余明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远县明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5民初3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上诉称: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虽承建滁州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滁州大成国际工程,但上诉人从未授权组建工程项目部,也未授权任何人以上诉人的名义镌刻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公章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事后也未追认过该行为有效。上诉人对上述公章不予认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定远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或者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
定远县明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定远县明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提供的材料看,2016年3月4日,定远县明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供货方与购货方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就空心砖及配转签订了《供销合同》,交货地点在滁州市大成国际项目部。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在供货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2日双方进行了对账,***作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滁州大成国际工程施工负责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现定远县明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砖款及其利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上述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定远县明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供货方,其住所地在定远县境内,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上诉认为其未授权组建工程项目部,也未授权任何人以上诉人的名义镌刻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公章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上诉理由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丁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潘严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