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郑雪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18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22民初3960号
原告:赵剑。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36043847U),住所地: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桐钟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言国。
原告赵剑诉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剑在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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