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桐庐鑫丰针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7-2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杭桐执民字第2308-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桐庐鑫丰针织厂。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鑫丰针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杭桐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鑫丰针织厂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148000及违约金78000和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执行费329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鑫丰针织厂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旧县街道四联路98号1幢的工业房地产依法查封并评估、拍卖处置完毕,拍卖价款在提取法院费用及抵押债权外,本案无款项可供分配。本院对其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鑫丰针织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鑫丰针织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308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鑫丰针织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如有
审判员姚平生
代理审判员倪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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