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与陈卫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4-20
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与陈卫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桐执民字第99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杭桐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前交付案款50000元和执行费1400元(已履行),余款于2015年8月底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995号案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如有
审判员姚平生
代理审判员*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