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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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7-08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滁执字第00302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汪言国,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7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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