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5-2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隆民初字第01977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中缅管道压机区工程项目部保山站河图镇大官庙施工工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万从先,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
地址:中缅管道压机区工程项目部保山站河图镇大官庙施工工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伟诉被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因证据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