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2民初119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立,男,该公司大连恒力石化项目部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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