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9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恢7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乌山镇,组织机构代码18417062-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与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和解款5500000元,***申请终结了对该公司的执行,本院已经裁定准许。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于中国建设银行冷水江支行开设的账户62×××-1,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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