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22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7894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梅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孝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梅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惠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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