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20执保542号之一
申请人大理市宏锦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石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1MA6M8CRY4G。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5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娇,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17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624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0日,住云南省宣威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保全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大理市宏锦租赁站搪回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