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1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民辖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永乐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5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2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根据合同约定,霸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为“霸州海悦酒店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河北省霸州市,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由工程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约定。综上,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俊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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