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强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07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26民初546号
原告唐定科,男,住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
被告宁强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宁强县阳平关镇后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成德平,男,43岁,住宁强县阳平关镇。
被告***,女,40岁,住址同上,现住宁强县汉源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强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定科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成德平外出无法取得联系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后,原告可以依法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熊远贵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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