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元市台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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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0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台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广元市台州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802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台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6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帐户有少量余额,已冻结其部分账户;被执行人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陕FXX**及陕FXX**;被执行人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登记有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力不足,其名下银行存款不能清偿本案所涉全部债务,被执行人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陕FXX**及陕FXX**未能实施扣押,故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无法得到全部清偿,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802执7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政******
审判员*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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