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14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3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吴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335F。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上诉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告**签订的《永仁县永仁碧水云涧项目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明显不明,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为此,请求依法撤销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42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永仁县。2016年3月21日,上诉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第十三条中明确约定:在本合同出现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解决纠纷的机构为:在本工程当地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此规定,本案应由永仁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豆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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