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30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21民初2440号
原告:钱莲娟,女,194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人,系钱莲娟之子。
被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歙县村。
被告: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旸村新汽车站建材市场A幢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3667908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歙县杞梓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杞梓里镇杞***。
法定代表人:凌群,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杞梓里镇司法所所长。
原告钱莲娟诉被告***、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歙县杞梓里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歙县杞梓里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侠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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