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省古***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1-23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琅民一初字第00138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安徽省古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古***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廉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