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8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1356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ChanlesHsu,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100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51094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及车辆登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已执行到位案款441700元,扣除执行费47509元,剩余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1167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1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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