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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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07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9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天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华英路西侧都庄新村。
负责人:***。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洪经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7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86586元、迟延履行利息3927元(暂计至2017年3月7日止)、案件受理费4960元、公告费7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015元,共计:2662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银行存款2662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何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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