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建恒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8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民初2295号之一
原告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建恒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恒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18元,由原告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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