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钱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1-09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海执字第083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钱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区通扬河林场(苏*站段)。
法定代表人倪富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镇周埭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钱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泰海商初字第0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江苏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计欠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钱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43037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付款200000元,余款343037元于2015年2月16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约给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给付部分全部金额及违约金5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816元,减半收取5408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5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前迳交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同日通过泰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于2015年8月31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15年11月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州市海陵区苏*镇苏*村工程款,因工程尚未结算,无法提取工程款。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11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令、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日志、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州市海陵区苏*镇苏*村工程款,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海商初字第09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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