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与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17
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与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周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申强,镇长。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缴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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