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30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81执185号
申请执行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申强,镇长。
被执行人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执行人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万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账户在诉讼中已予以冻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账户有钱。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法院谈话。经申请人提供兴化市钢城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兴化市国土局资源有土地规费预收款同意转让给被执行人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款交至法院,本院依法对兴化市钢城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到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规费预收款余款予以冻结,因未结算,暂未扣划。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6624元(未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个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承诺函、谈话笔录、冻结送达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账户在诉讼中已予以冻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账户有钱。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法院谈话。经申请人提供兴化市钢城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兴化市国土局资源有土地规费预收款同意转让给被执行人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款交至法院,本院依法对兴化市钢城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到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规费预收款余款予以冻结,因未结算,暂未扣划。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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