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7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4执29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中心楼503。
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歧公路63公里西侧40米处。
法定代表人:付守权。
被执行人:北京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9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1944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号为津A×××××、津A×××××、津A×××××、津A×××××、津A×××××机动车五辆,本院已全部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81944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富源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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