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佳隆鸿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5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1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
被执行人:天津市佳隆鸿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执行天津市佳隆鸿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津西国土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大寺镇津港铁路以东489米司法培训中心道南土地,拆除所建的搅拌站3212.22平方米。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拆除及退还土地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申请事项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违建搅拌站。本院已将强制执行应具备的条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充分释明,但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自2018年3月13日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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