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1执44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晟业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佳隆鸿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周光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晟业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佳隆鸿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11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