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02执256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虎,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君
审判员*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