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与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0-1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津0112民初3597号
原告:**和,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南(津南区园林管理所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东侧津沽路北侧惠安花园4-5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福安居公司)、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建筑公司)、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舜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咸水沽镇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及被告家福安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洋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咸水沽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舜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8-2-1101房屋漏雨进行维修;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7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咸水沽镇政府就原告坐落于咸水沽镇上刘庄村金光里86号房屋拆迁签订《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还迁房屋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8-2-1101。2010年8月原告入住。入住后发现屋顶漏雨,原告找到小区物业、咸水沽镇政府、信访办等部门,咸水沽镇政府指派维修人员做了维修,但漏雨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每到雨季原告苦不堪言,外面大下屋里小下,雨水顺着窗户及墙壁的砖缝渗入,造成原告所有装修及家具损坏。雨季过后,室内漏雨的地方全部霉变。原告认为,政府进行城镇改造是惠民的好事,百姓举手赞成。但还迁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各责任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将好事做好,让百姓安居乐业。现原告的还迁房屋出现漏雨各被告均有义务对原告房屋进行彻底维修以方便原告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家福安居辩称,咸水沽镇****项目是家福安居代表咸水沽镇政府开发的,家福安居与咸水沽镇政府有协议,后期维修应由咸水沽镇政府负责。
被告南洋建筑公司辩称,****是2010年8月还迁的。南洋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了维修的义务,从2013年以后没有任何业主找过该公司。原告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南洋建筑公司的维修期,不同意承担维修的责任。
被告宏舜公司辩称,宏舜公司于2015年7月接手津南区咸水沽镇****小区的物业,2015年下雨时涉案房屋漏雨了,宏舜公司向咸水沽镇政府反映了,但不清楚怎么处理的。
被告咸水沽镇政府辩称,如果涉案房屋确实因为质量问题漏雨,而且已经过了保修期,镇政府可以组织维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照片,证实房屋受损情况。
2、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复印件,原件退还原告),甲方为咸水沽镇政府,乙方为**和,还迁房屋为咸水沽镇************。
被告家福安居、南洋建筑公司、宏舜物业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咸水沽镇政府对上述证据1称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对证据2无异议。
二、被告家福安居提交如下证据:
1、****工程建设委托协议书1份,证实家福安居受咸水沽镇政府委托建设****小区。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实****小区的发包方为家福安居,承包方为南洋建筑公司。
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咸水沽镇政府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不发表意见。
被告南洋建筑公司对证据1不发表意见,对证据2无异议。
三、南洋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维修单7页。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3、房屋建筑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原、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及被告家福安居、南洋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10月25日,原告与咸水沽镇政府签订了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还迁房屋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8-2-1101。2010年8月该房屋还迁。****小区由咸水沽镇政府委托家福安居建设,由南洋建筑公司施工,于2010年竣工。宏舜公司为****小区提供绿化、卫生、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服务。因原告房顶出现漏雨情况,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存在漏雨问题,上述情形并非由原告造成,应属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家福安居系受咸水沽镇政府委托建设****小区,故应由咸水沽镇政府承担相应责任,现咸水沽镇政府自愿承担维修责任,本院应予准许。宏舜公司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因已经超过了5年的保修期,故施工方南洋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8-2-1101号房屋的漏雨问题修复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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