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青海热贡文化保护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国乾,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青海热贡文化保护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荣,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热贡文化保护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贡公司)、一审被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40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管辖条款无效,原审法院回避了该事实。原审法院在未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作出认定的情况下,直接引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争议管辖条款不合适。2.天瑞公司与热贡公司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天瑞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汝州市,其他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青海省,本案应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热贡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依据,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事实和理由:1.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不受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2.合同签订地、热贡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约定由青海省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远超过2000万元,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热贡公司与天瑞公司、南洋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青海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不受合同是否无效的影响,该约定亦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合法有效。天瑞公司住所地不在青海省行政辖区,热贡公司的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本案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天瑞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璐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