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津大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16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民初字第671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丁宝国。
被告天津大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2-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大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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