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大佑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08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512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中国石油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大佑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4号楼304-8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大佑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大佑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14.5元,由原告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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