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福发建筑砌块制造有限公司与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邬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9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623民初2239号
原告:林甸县福发建筑砌块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057439831J。住所地:林甸县四合乡福发村。
法定代表人:魏东丰,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国际商贸城02-06号商服楼1单元商服19号。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林甸县福发建筑砌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甸县福发建筑砌块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甸县福发建筑砌块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欠款121,050.94元,后庭审中变更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1,050.94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二被告赊购原告水泥空心砖和红砖,双方口头约定:水泥空心砖500立方米结算一次,红砖送完后结算,经结算欠水泥空心砖172,350.94元,欠红砖款28,700.00元,以上欠款有付砖出库清单为证。后二被告仅给付了水泥空心砖款180,000.00元,尚欠红砖款21,050.94元,经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为此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21,050.94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第一次买砖已经付给原告10万元,第二次付了8万元,都是陆续到货的,这些转什么损耗都没扣,都等最后结账,当时砖没定价,只有空心砖定价160.00元一立,其余都没定价,我们同意空心砖163.00元一立,这个不包括破损钱,破损钱得给我扣除。160.00元包括开发票的钱,8万元钱没给我开发票,原告去现场取的数量我承认,但是原告给力工的钱数我不承认。
被告**辩称:欠原告砖款21,050.00元是事实,但是价格我们没有最终确定,再就是每车砖的损耗没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红砖收货单复印件24张复印件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空心砖、万能砖和水泥砖的收货明细单、红砖收货明细单及现场收货单,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用以证明的观点有异议,即不认可三份证据上所载的单价或数量。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二被告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银行流水单一份,证明已给付原告180,000.00元。原告认可,但称又被被告**给借回去了。被告**申请证人刘某到庭作证,自称是**雇佣的材料员,只负责收料,价钱不知道。法庭对其询问,对两张总明细单上面的签字捺印认可,但称没有看到明细单上面的价格。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空心砖、万能砖和水泥砖的收货明细单、红砖收货明细单、现场收货单和被告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银行流水单因其真实可信,均予以认可;对被告**证人刘某的证言因其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借用被告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林甸县四季青镇中学学生新建宿舍楼及维修改造消防泵房工程期间,赊购原告水泥空心砖和红砖,双方口头约定:水泥空心砖500立方米结算一次,红砖送完后结算,经结算欠水泥空心砖172,350.94元,欠红砖款28,700.00元,以上欠款有付砖出库清单为证。后被告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原告水泥空心砖款180,000.00元,尚欠红砖款21,050.94元。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推托未付,为此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因买卖建材引发纠纷。被告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认可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但称对买卖合同标的物即砖的单价及损耗不认可。综观全案,因收货明细单上明确写有具体单价及砖的数量,砖价符合市场行情,合同标的物已由被告指示工人接收而完成交付,二被告关于砖价未确定及损耗未扣除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已履行完毕作为出卖人自身所承担的合同标的物交付义务,被告**及被告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买受人,应继续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直至完毕。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原告林甸县福发建筑砌块制造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1050.9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林甸县福发建筑砌块制造有限公司砖款21,050.94元;
二、被告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0元,由被告**负担。
诉讼保全费1,12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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