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历城民初字第3158-1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10月2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晨(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90年7月8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济南市。
被告纪文东,男,生于1973年3月10日,汉族,系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