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与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日期:

--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26财保15号
申请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交通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颍上县支行账户的存款(账号为:34×××63)9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投保的930000元财产保全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有利于仲裁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颍上县支行账户的存款930000元(账号为:34×××63)。冻结期限为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建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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