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9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3财保132号
原告: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佛子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661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飞彩办事处银桥湾小区*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8653638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安徽省茨淮南新河管理局尚未支取的工程款2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并扣留被告在安徽省茨淮南新河管理局尚未支取的工程款250000元;
二、查封原告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大国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桂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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