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81执53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长清区灵岩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大众路北段。
申请执行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158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农业银行临清支行,账号15×××94)。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春雪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