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403民初1241号
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铁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扬尘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
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4元,实行减半收取为4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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