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22民初945号
原告:***,男,壮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323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211043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壮族,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凌云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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